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键桥通讯(002316)6月7日晚间公告,公司名称已正式变更为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证券简称自6月8日起由 “键桥通讯”变更为“亚联发展”。华自科技:无未披露重大事项 8日复牌华自科技(300490)6月7日晚间披露股票停牌核查结果称,公司、控股股东和实控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公司股价近期涨幅较大,自5月28日至5月31日4个交易日累计涨幅达46%。公司股票8日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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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8日早间,奥园股价应声下跌,开盘价报11.38港元/股,收盘价10.62港元/股,跌幅为8.61%。同一天晚间,奥园发布澄清公告回应称,公司并未向文章作者及第三方商业机构提供任何资料,且并不了解文章及第三方商业机构所得到有关奥园的资料来源,上半年合同销售金额536.6亿元是根据内部资料统计而得。

责任编辑:桂强每经记者 袁东 每经编辑 肖芮冬8月23日,股价下跌35.06%;8月24日,股价再跌16.22%——蓝鼎国际在短短两天时间股价几乎腰斩。这只新晋博彩企业的现状,着实让不少投资者捏了把汗。谈到“赌王”,不少人都会想到何鸿燊、吕志和等传统“博彩大亨”。而近几年来,“海外赌王”的称号给了蓝鼎国际的掌门人仰智慧。《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就在蓝鼎国际8月23日大跌的当天,该公司公告当天起就未能接触及联络到仰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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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赵某辩称,一、原告诉称“该房屋认购协议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实际是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与事实不符。1、答辩人购房出于“刚需”。为了方便照顾公公的生活,2016年将公公在桥东的住房卖掉,用卖房款全款购买的这套住房。2、尽管“内部认购协议”第四条有选择性条款,但是约定的选择权由答辩人所享有,答辩人始终坚持要求原告履行交房义务。3、答辩人与原告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工作人员素不相识,不存在民间借贷的现实基础。二、原告认为“本项目截止目前没有取得手续,根据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认购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法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商品房司法解释”发布实施于2003年,依据的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其法理逻辑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取得预售许可证,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预售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预售合同无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于2009年发布实施,其中第十四条对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作出限缩性解释,仅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由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对商品房预售的规定是“管理性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对于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预售商品房的,只承担行政责任,而不影响预售合同本身的效力。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法院应当选择适用“合同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确认双方的“内部认购协议”有效。三、原告起诉的动因,并非源于权益受损寻求司法保护,而是为了逃避履行义务以及获取不法利益。1、意图逃避履行义务;“内部认购协议”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17年5月1曰,到期后原告拒绝交房。答辩人多次上门要求交房,原告工作人员态度恶劣,为此,答辩人曾求助市长热线、河北电视台,甚至到公安机关报警。原告之所以选择答辩人为被告起诉,无非是想利用民事诉讼来逃避有关部门的监督,从而逃避履行义务。2、意图获取不法利益;根据“安居客”网站的统计,本市房价从2016年到2018年整整上涨了一倍:2016年均价7548. 42元,2018年均价15843. 13元。如果双方“内部认购协议”被判决无效,则原告可以获得成倍的利益。但是,原告的利益是建立在牺牲公民居住权的基础上的,是非法的。综上所述,原告在权利未受损害且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理依据的情况下起诉答辩人,属于滥用诉权,企图以合法形式达到非法目的。原告的意图一旦得以实现,会有众多的购房者权益无法保障,最终受损害的,将是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本地区的司法公信力。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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